“是兄弟,就跟我一起上!”,当充满热血的兄弟情用在打架斗殴上,下一步不是一起上医院,就是一起上警局。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该案被告人小吴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小吴系何某朋友。2023年6月某天,何某与念某因为口角冲突,约定在台江区老药洲街附近打架。何某通过小吴纠集了洪某、俄某等前来,念某也纠集马某、邓某等朋友加入“助战”。当天凌晨5时50分许,双方人员到场后,邓某持马某准备的武士刀,趁何某不备冲上前将其左臂砍伤。在此期间,小吴都没“动手”,且曾短暂离开接其店员李某到现场。事后经鉴定,何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吴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持械聚众斗殴且被告人小吴系纠集者,故不宜对被告人小吴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小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全案,依法对被告人小吴予以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1.约架只“摇人”没“动手”,也构成聚众斗殴罪吗?
“聚众斗殴”,是指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打架斗殴,这种斗殴通常是大规模地打群架,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本案为例,被告人小吴虽然没有实际实施斗殴行为,但其纠集、寻找人员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斗殴的发生,在整个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起到了组织的作用,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且,聚众犯罪中,组织者在整个犯罪中起着统领全局的作用,对社会秩序破坏性要大于参与者,因此法律对首要分子以及组织斗殴的人员的处罚一般更重于积极参与者。
2.只有部分人员持械,未持械者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吗?
刑法规定,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罪升格法定刑的情形。聚众斗殴犯罪中,只有部分人员持械,而对其他未持械者责任确定的关键是考察其在共同犯罪中主观犯意的具体内容。以本案为例,被告人小吴及其纠集的同案犯洪某、俄某到达现场后,洪某、俄某分别准备了木棍,被告人小吴虽形式上未持械,但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己方有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系与他人配合实施持械斗殴,即形成了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法官提示:“为兄弟两肋插刀”的义气固然令人敬佩,但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应当以和平的方式化解矛盾。“讲义气”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动辄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终有一日会触碰法律的底线,滑向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