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相互借用物品,闲暇之余相聚小酌几杯,本是增进情谊的日常之举。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当的出借行为与无视交通规则,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共同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致同乘人员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3年7月,吴某、陈某、林某三人聚餐饮酒后,陈某将自己的一辆无牌轻便摩托车出借给了无驾驶资格证的吴某。随后,吴某载着未佩戴头盔的未成年人林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遇到与同样违反交通信号灯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王某,为躲避王某,吴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导致摩托车向左倒地。事故中,同乘人员林某受伤严重,最终因颅脑外伤、脑疝导致心跳呼吸骤停,被宣布临床死亡。事故发生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而后林某的父母便将吴某、陈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2.53万余元。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且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王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二人无共同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吴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应承担20%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案涉无牌轻便摩托车的所有人,在明知车辆状况及吴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其应承担吴某责任范围内30%的赔偿责任。事发时,林某年满15周岁,对行为的危险性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其已知吴某饮酒后驾车,且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乘坐其后,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其为未成年人,相应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结合林某的认知能力和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林某父母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向林某父母赔偿损失59万余元,王某应赔偿24万余元,陈某应赔偿25万余元。
法官提醒:交通安全无小事,每一次的疏忽都有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作为交通的参与者,我们不仅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驾、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等。生命只有一次,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尊重与保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