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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与快递公司之间是何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24-05-07 11:24: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快递小哥”与快递公司间的劳动纠纷,以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原告小高的诉讼请求。

  据悉,小高自2021年7月起受雇为某物流公司派送小件包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小高购买社会保险及提供相应劳动保障。工作期间,该物流公司未给小高配工作牌,也未对其进行考勤,仅口头告知其上班时间,工作完成便可以下班,日常请假则通过口头或微信的方式告知公司负责人即可。由于某物流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小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本案中小高提供的工号仅能证明其有为某物流公司派件,虽然该派件业务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从事派件及收取报酬既可能是基于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基于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小高在工作期间,该公司并未对其进行考勤管理,也未向其发放“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高有受到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与制约,二者无支配与被支配法律特征,无法得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结论。故法院判决驳回小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快递员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其就业形态的特殊性导致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是否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作为判断依据,如果不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则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友情提示:从事物流配送行业的劳动者们,上岗前务必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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