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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公司店长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竟无效?

  发布时间:2024-05-07 11:22: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摄影公司店长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因该摄影公司店长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福州台江某摄影公司诉讼请求。

  据悉,2022年4月,小罗入职福州台江某摄影公司,担任店长,并签署了《保密协议书》,约定其在五年内不得在同一市场(福建省)开设摄影公司,以及不得进入同一市场其他摄影公司工作,并约定违约金为50万元。同年9月小罗离职,福州台江某摄影公司便以小罗离职后在福州台江区自行成立经营范围相同的摄影工作室为由主张其违反《保密协议书》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罗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罗在福州台江某摄影工作室工作期间仅是门店店长,并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且该摄影工作室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小罗知悉其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商业信息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故认定小罗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进而认定双方就竞业限制的相关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对于福州台江某摄影工作室要求小罗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竞业限制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规制不正当竞争,而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和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通过主体限制的方式来防止竞业限制适用的不当扩大,以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自由竞争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

  友情提示:竞业限制也有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是所有员工都要签订竞业限制,也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即推定该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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