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层层转包后施工工人受伤致残,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24-05-07 11:20: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转包工程中工人受伤致残而引发的侵权损害责任纠纷,判决承包转包工程项目的丙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6万余元,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

  据悉,2022年初,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约定将该工程项目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需对装修施工安全、现场人员等承担管理责任,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公司将承揽的上述工程项目又转包给丙公司施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因人手不足,丙公司授权员工老夏聘请工人辅助,在工作中使用丙公司提供的工具。2022年3月,老夏雇请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小蒋,到指定地点辅助其撕除粘贴的广告纸并约定工钱。

  2022年4月1日,小蒋在撕除场地顶部广告纸时,因脚手架不稳,不慎摔下受伤,经鉴定其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小蒋将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关系是雇主与雇员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雇员向雇主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雇主依约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案涉工程项目虽经转包,但雇佣关系明确。小蒋系受经丙公司授权的老夏聘请提供劳务,在工作中使用丙公司提供的工具,受丙公司的指示,因此小蒋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甲公司、乙公司在发包、转包过程中不存在选任过失,无需承担责任。丙公司作为项目的最终承揽人,对雇员小蒋负有资格审查、安全保障等义务,其知晓工程中有高空作业的情形,应当认真审查小蒋的作业资质,并为小蒋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及工具。但丙公司并未提供攀高工具及防护设备,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小蒋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在可移动的脚手架上搭建人字梯使用将造成高坠风险的情况下仍登高作业,其自身过错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丙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小蒋26万余元,小蒋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方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涉及分包、转包工程劳动者受伤,则需要进一步考察分包、转包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若违反上述规定,则将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具有共同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友情提示:装修工程的发包方要注意选用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施工方承揽工程,避免选任过失;工程承包方提高守法意识,不违法分包、转包;施工单位应当合法用工,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劳务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时,应当具备安全意识,谨慎注意环境,并主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及工具,保障自己的安全。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福建法院网

联系我们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89号

电话:0591-62727701(导诉中心)0591-62727771(立案窗口)

传真:0591-6272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