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主播与公司“分手”,账号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24-04-08 09:44:1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正以迅猛发展的姿态跻入市场,由此引发的新型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从过往“李子柒”“大胃王浪味仙”等千万粉丝级达人与MCN公司之间的纠纷来看,自媒体账号权属问题一直是引发争议和关注的话题热点。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新媒体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

  小明是拥有上万粉丝的带货主播,2022年5月,小明与福建某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品牌直播代运营合同,约定由小明协助某文化公司A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品牌商品直播代运营销售,某文化公司按店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小明支付代运营管理费。此后,小明以其个人注册的抖音账号B为某文化公司商品进行直播带货,并办理抖音企业号认证。11月,小明因某文化公司拖欠支付代运营管理费,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取消企业号认证。2023年7月,某文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小明以抖音平台账号B为某文化公司提供直播运营服务,该账号曾认证为该文化公司抖音企业号,其为该账号缴纳作者保证金并投入资金、人力等资源,大幅提升了账号的商业价值,因此要求小明向其返还该账号。

  庭审中,小明表示,抖音账号的注册人即为有权使用者,案涉账号B为其本人注册,实名认证为其个人,其有权进行管理使用。双方就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品牌直播代运营合同并未约定某文化公司对案涉账号B享有权益,也未约定由某文化公司对该账号进行运营、管理。案涉账号B由小明注册并实名认证,由其控制、使用且掌握登录验证码和密码,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其对账号享有管理、使用权。小明与某文化公司合作期间,为实现直播带货目的,其为账号B办理企业认证开通商业性使用功能,以及某文化公司为账号B缴纳作者保证金的行为,均不能导致账号B权属的变更。因此,福建某文化公司提出抖音账号B的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益归属于其,小明应予返还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院在判断账号权属时通常会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1.账号的人身属性,关注账号实名注册的身份信息;2.双方的合同约定,关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技术层面,关注账号权属变更的可操作性;4.公平原则,衡平双方的利益。因此,法官提示,主播达人们与MCN机构、品牌方公司之间订立合同时应注意自媒体账号权属、运营管理权利、违约责任分配和承担等约定,并认真阅读账号注册相关协议,关注初始注册人和实名注册人的相关手续和信息,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福建法院网

联系我们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89号

电话:0591-62727701(导诉中心)0591-62727771(立案窗口)

传真:0591-6272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