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营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占”而引发的职务侵占案件,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8月,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福州市台江区成立福建分公司,并任命被告人林某为福建分公司总经理(法人),全面负责福建分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签订合同、报销费用等工作。
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其他物业公司、保安公司印章,虚构福建分公司已承接多个保安服务派遣项目及缴纳承包安保的保证金等事由,虚增费用事项,向总公司申请福建分公司相关运营费用。总公司向福建分公司对公账户转款后被林某据为己有,供自己挥霍。事情败露后,林某离开福建分公司。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多次联系林某并提起诉讼,但林某拒不退款。经查,林某共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5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公司钱款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人民币5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身为民营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钱款并携款逃离,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还对公司制度管理、监督机制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不论是企业高管还是员工都要守住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务,切莫贪图私利,将自身职务变成敛财的工具,时刻谨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