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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车费起冲突,互殴受伤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3-12-13 11:19:12 打印 字号: | |

  出租车司机遇到醉酒的乘客拒付车费,该如何处理?如何才能避免合理维权变成争执纠纷?由此引发的伤害该由谁负责?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3年3月某晚,出租车司机小方将一名近六旬的醉酒乘客陈某送到目的地后,陈某怀疑小方绕路,拒付车费并迳行下车。小方下车阻拦的过程中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陈某先动手殴打了小方,小方也多次挥拳击中陈某,双方在此过程中均受伤,并经鉴定伤情均为轻微伤。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双方为互殴,并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对司机小方罚款200元,对乘客陈某罚款500元。因争执过程中小方手指受伤骨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近1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小方受伤与陈某的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乘坐小方驾驶的出租车,因怀疑其开车绕路而拒付车费,后双方发生纠纷,陈某先动手殴打小方,随后小方也挥拳击中陈某,双方发生互殴并受伤,基于陈某系本起殴打事故的引发者,且数次向小方冲撞,而小方的手指受伤与其对陈某挥拳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此,法院酌定小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陈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

  法官提醒:如果遇到吃“霸王餐”、坐“霸王车”等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若超过必要限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受害人采取自助行为之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私力救济”切莫越界,“越俎代庖”适得其反,切勿因冲动行事而引发不必要的伤害和纠纷。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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