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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失控高空抛物 害人害己祸不单“刑”
  发布时间:2023-10-27 15:05: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发,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首起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

  2022年的某个凌晨,家住5楼的老关,因对面楼有人聊天声音太大打扰到其休息,遂与对方产生争吵,老关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将一个玻璃瓶从自家窗口扔下。该玻璃瓶砸到小齐停放在小区楼下过道上的小轿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及玻璃贴膜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关从建筑物高层处抛掷玻璃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26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老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认罪悔罪,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老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明确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行为结合具体情境可被认定为高空抛物“情节严重”。高空抛物行为危险性极大,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做文明市民,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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