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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追逐“泡泡”摔伤致残,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06-08 09:33:01 打印 字号: | |

“吹泡泡”是每个孩童都喜欢的游戏,任何一个孩童都无法抵挡追逐“泡泡”的快乐,孩子们在“吹泡泡”“追泡泡”的玩耍过程中尽情释放天性,在欢笑中丰富童年。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追逐“泡泡”摔伤致残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5岁的小明和一群小朋友在小区内追逐“泡泡”,玩耍过程中,小明在跳起来的瞬间不小心撞上了4岁的小雨,导致小雨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小雨的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雨的父母多次与小明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小雨的父母起诉至本院,诉请小明的父母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台江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小明与小雨在小区公共休闲场所玩耍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小雨摔倒受伤。该事故为一起意外事故,并非小明主观故意所致,但事故发生瞬间小明往斜后方一跳的行为导致小雨受到损害是客观事实,小明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因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当时天色已暗,多名幼儿在公共场所玩耍,追逐“泡泡”,具有安全隐患,监护人应该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双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没有及时跟随照看幼儿,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此,法院判决酌定小明的父母承担60%赔偿责任,小雨的监护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示: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细心呵护,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小孩安全意识薄弱,对危险的预见能力有限,即使是在小区内玩耍,家长仍需对其进行有效的贴身陪护,避免小孩在玩耍中受伤。在此提醒各位家长要尽到审慎陪伴和防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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