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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阿姨在路途摔倒,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23-04-24 09:38:05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务服务逐渐成为一种社会需求。与此同时,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其中的雇佣关系该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原告王阿姨自行承担 30%责任,被告家政服务部承担70%。

  某日,从事保洁工作的王阿姨受某家政服务部的指派前往一小区提供保洁服务。在打卡签到过程中,王阿姨因地面湿滑而摔伤,随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后出院,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后,王阿姨多次与家政服务部协商赔偿事宜,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但该家政服务部均置之不理,后王阿姨起诉至法院,诉请家政服务部赔偿相关款项。家政服务部辩称自己不是本案赔偿责任主体,本案接收劳务服务的一方为客户,支付劳务费用的一方为某平台,其仅提供中介服务,与王阿姨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家政服务部与王阿姨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本案中,家政服务部分派日常家居保洁订单给王阿姨,指示王阿姨前往工作地点提供劳务,家政服务部的某平台界面也显示王阿姨不止一次接受家政服务部的指派,每单服务费由某平台直接与家政服务部对账(包含王阿姨的薪资)。诉讼中,王阿姨陈述其每次接单均由家政服务部与其联系,其受伤后亦第一时间与家政服务部联系,家政服务部对此无异议。综上,上述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故王阿姨主张其受家政服务部雇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王阿姨称案涉订单是当天上午接到的,家政服务部的工作人员指派其提前到服务点,从时间的连续性和前往工作地点的路线上看,王阿姨受伤的时间、地点均与王阿姨提供劳务存在关联性,应视为王阿姨为家政服务部提供劳务中受伤。因家政服务部、王阿姨均未对王阿姨提供劳务受伤存在过错举证,且本案王阿姨是在到达服务小区签到时受伤,鉴于此,台江法院酌定王阿姨受伤产生的损失由王阿姨自行承担 30%责任,家政服务部承担70%。

  法官提示:生命至上,提供劳务者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降低风险。雇主应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注意提醒劳务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防患于未然。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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