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践行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全体干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本院根据工作职能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承担承诺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事项
1、热情文明接待:公正司法,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搞特殊化;对当事人的咨询做到热情有礼,解答清楚;以文明用语接待当事人,不推搪,不刁难。
2、立案程序及时限:立案由当事人持起诉状、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到立案庭办理,一般案件在当日内办妥立案手续;复杂疑难案件应在收到诉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的材料手续不全的,做到一次性指导,使其完备;依法不能办理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3、特殊主体服务:对因身体残疾或年老等原因导致行动不便又无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提供电话、网上预约立案服务,由立案庭派人到当事人住所,上门办理立案手续。预约电话为0591-62727771。
4、诉讼费用收取:严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5、司法救助程序及时限:司法救助由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及与申请书内容相符合的证据材料,或法律援助机构对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到立案庭办理。立案庭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缓、减、免的司法救助申请。
6、案件信息查询:当事人可拨打12368,查询其本人或其代理案件的相关信息。
7、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并依本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期限答复信访人。
第六条 投诉方式:当事人和来访群众认为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人员有违反以上承诺或其它违纪行为的,可向本院纪检督察室投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