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申请:
(一)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在诉讼发生前,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诉讼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金额、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套印或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2)申请人是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当提交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3)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没有个人身份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户口薄或所在地派出所证明);(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材料。
3.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书中应写明担保人的名称、地址,被担保人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内容、用来担保的财产名称、担保的金额;
用来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含存折)、房产、土地、车辆、股票等依法可以流通、所有权明确的财产,担保人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设置担保或无被执法部门查封。担保物的价值应相当于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
符合提供信用担保条件的金额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可以提供信用担保。
4.担保人身份证明
5.担保物所有权凭证
申请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并提交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原件,交由法院收执,由法院依法对担保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证实申请财产保全正确的,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担保。
6.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7.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证件
三、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照交纳财产保全费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书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其他书状、证据材料等均应采用A4型大小的纸张,并必须以蓝黑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名或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2.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以及律师有效执业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提交原件核对);委托近亲属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近亲属关系证明;委托其他公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当地司法机关审批的登记证明。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方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