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首次执行案件的管辖原则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首次执行案件立案所需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当递交正本一份。
2.提交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份。
3.提交被申请人具有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义务能力的事实材料。(包括开户银行帐户,可供执行的财物的地点、种类、数量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
4.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材料一份。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套印或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2)申请人是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当提交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3)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没有个人身份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户口薄或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四、委托材料
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以及律师有效执业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提交原件核对);委托公司职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等1份;委托近亲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近亲属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委托近亲属的,为防止虚假诉讼发生,一般要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收授权委托书,如有不便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对行动不便等特殊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立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