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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须知(一审民、商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21 09:31:16 打印 字号: | |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递交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例如,被告为一人的,应当提交两份起诉状;被告为两人的,应当提交三份起诉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1)原告为企业的,应当提交其最近一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套印或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2)原告是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当提交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3)原告为个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没有个人身份证的,应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户口薄或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3.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当按被告人数加一的份数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开列清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起诉的特别规定:

1.原告系外国企业或个人的,提交的起诉材料系外文的必须附中文译本,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当事人提交法院的诉讼材料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种类主要是:(1) 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包括护照、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的复印件(原告在起诉时提供);(2)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的文书,一般指授权委托书;(3)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诉讼证据,一般包括境外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如合同书、物权凭证、债权文书等)、国外有关政府机关登记的文件(如医院的出生证、结婚证、被继承人死亡证等);(4) 当事人表达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书。包括离婚意见书,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等。

2.原告系外国企业或个人的,起诉状中必须详细写明被告法定住所及联络地址,在国内有办事机构的应写明办事机构的住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涉港、澳、台案件参照上述规定。

四、注意事项:

1.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被告人数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应当明确每一被告承担的责任范围即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并明确债务的具体金额。另须注明原告本身和所了解的被告的详细通迅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2.起诉状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应当显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3.起诉状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其他书状、证据材料等均应采用A4型大小的纸张,并必须以蓝黑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名或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4.原告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以及律师有效执业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提交原件核对);委托公司职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等1份;委托近亲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近亲属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委托近亲属的,为防止虚假诉讼发生,一般要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收授权委托书,如有不便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对行动不便等特殊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立案服务。

5.原、被告一方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

6.不了解起诉程序的当事人,建议委托律师代书诉状,备妥相关手续,委托律师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地司法局下属的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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