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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可以!违规占道经营还有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10:0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规占道经营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双方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2021年,小刘向某公司承租一店面用于餐饮经营活动。小刘在承租店面后,开始占用外部广场区域摆摊,并在餐车周围外摆放桌椅营业,商场管理人员多次劝导无果后,没收小刘的桌椅并断电阻止了其占道经营的行为。小刘认为出租方某公司曾同意其占道经营,却遭到商场管理人员阻止,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故出租方某公司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解除,且某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约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某公司的陈经理矢口否认曾承诺允许其在外部广场摆摊做夜市,并表示其对外部广场区域并无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权同意小刘占道经营办夜市,双方对此争议不下。

  法院审理认为,虽主张某公司与其约定可以外摆桌椅经营,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由此主张某公司构成违约,没有事实依据。此外,于城市公共空间外摆桌椅经营涉及城市管理问题,小刘与某公司无权就城市公共空间的利用自行进行约定,纵使双方存在相应的约定,该约定亦无效,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经过法官充分释法说理,小刘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服判息诉。其坦言:“满脑子就是做生意的事情,忘了广场是大家的,私下就把它给包办了,闹了这个笑话。”

  法官提示:良好的市容环境,需要我们每一个市民的共同维护,经营者占用道路或城市公共空间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应当获取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接受统一的管理监督。否则,即便是个人之间所约定的占道经营内容亦无法对抗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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