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找熟人投资放贷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小王返还60万余元。
小王与小陈是多年的朋友,小陈经常向小王及其朋友宣称其认识某“赌场大佬”,并在多地有投资放贷项目,可获得高额利息回报。小王为获高额利息,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小陈转账款项,合计440万余元,小陈亦陆续向小王转账款项合计380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小王均未跟踪资金投入何种渠道,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合同或口头约定相关利益分配及风险负担等。某日,小王被告知小陈投资失败,其投资的钱血本无归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与小陈之间未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亦未口头约定投资项目、利益分配、风险负担等,且小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转账给小陈的资金已用于理财投资,由此,双方并未实际建立起民间委托理财关系,故将本案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小王主张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小陈继续持有小王转账给其的60万余元无法律依据,小陈应当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小王。因小王系听信小陈认识“赌场大佬”,资金投入可获得高额利息而向小陈转账,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其请求小陈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熟人之间资金投资往来的背后看似有多年情感和信任作保障已十分可靠,实则仍然无法抵御投资风险的巨大考验。熟人间资金往来应当遵循“亲兄弟还得明算账”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免造成“买卖不成、情谊不在”的双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