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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中大意未系安全绳酿事故,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04-18 09:58: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提供劳务时发生事故受伤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诉讼双方对原告小吴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包工头小许时常雇佣小吴从事安装门窗工作,2021年10月,小许雇佣小吴到某小区五层单元房进行门窗安装工作。由于小吴作业时未配备安全绳,在给门窗外侧打胶时不慎从窗外坠落到一楼。经鉴定,小吴的伤势构成一项九级伤残和一项十级伤残。小吴因与小许就医疗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许则辩称,其有向小吴提供安全绳进行作业,其上午在现场时小吴还有系安全绳,但中午其未在现场时,小吴作业未系安全绳,导致事故发生,且当时小吴还跟其他业主说他从业十几年没系安全绳都没有事。

  法院审理认为,小许雇佣小吴从事安装门窗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吴作为一名具有多年门窗安装工作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安全操作规程,在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劳务过程中应意识到会有危险发生,但其作业时存在侥幸心理,盲目自信,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摔倒坠地,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小许作为雇主对作业活动负有安全保护的职责义务,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但其明显疏于对其雇员进行安全管理和防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个人间劳务雇佣现象已越来越普遍,提供劳务者要在提升自身劳务技能水平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也要不断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监督提示劳务者规范作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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