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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手术失败,中介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4-18 09:56: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医美手术失败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原告俞某自担 80%的赔偿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被告李某承担。

  案情回顾:2022年5月,“医美中介”俞某向小美介绍“医美师”李某的医美项目服务,约定服务费19800元,而后李某收取其中11500元,剩余8300元由“中介”俞某收取。当月,李某向小美提供了医美服务,术后小美产生种种不适,且长期持续性疼痛无法减轻。次月,经各方协商后,小美前往医院治疗,俞某为此支出了医疗费及赔偿款 61800元。后俞某起诉至法院,诉请手术执行者李某向其返还服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本案中,俞某介绍小美由李某实施医美服务但却无相应证据证实李某具有资质以及相应卫生管理部门的许可,小美在接受了李某提供的医美服务后即发生种种不良反应,手术失败,对小美造成了损伤。后经调解由俞某向小美赔偿。俞某为小美损失支出费用(含医疗费、赔偿款)合计 61800 元。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等规定。俞某与李某即使事实上成立合同关系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小美的损失是李某、俞某共同造成,小美系直接向俞某交付服务费、小美手术后发生不良反应均与俞某交涉,俞某未对李某是否有相应资质进行审查而介绍小美接受李某的医美服务并导致小美损失;再从预期利益角度看,俞某仅提供介绍却从中获利 8300 元,故俞某对小美的损失承担较大的过错。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利之所生,损之所归”。行为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介绍人”并非只是动动嘴,也要擦亮眼、把好关,尽好应尽的义务。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此也提醒广大有相关需求的朋友,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在变美的同时也要保障自身的身体健康。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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