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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诈骗错汇款,公司损失该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3-04-18 09:53: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遭诈骗错汇款导致公司受损失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小莉向某公司赔偿6万元。

  案情回顾:小莉是某公司的出纳,该公司在微信上组建了一个财务群进行工作对接,总经理曾明确指示若其未签字确认但急需支付的款项,财务可将单据发到群里经审核通过即可进行付款。某日,小莉被拉入群名为该公司名称的QQ群,并轻信该群内昵称与该公司总经理姓名一致的用户的指示,向案外人汇款共计88万元。上述汇款小莉均填写了付款审批单,并通过了会计和副总经理的审核。汇款过程中,小莉也曾通过微信向总经理发送汇款银行回单,总经理未予回复。后小莉通过电话与总经理联系,才发现自己受骗上当。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小莉赔偿公司财产损失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行使劳动管理权的一方,亦应就其未能善尽管理义务造成的损失,自担相应的损失后果。

  本案中,小莉作为公司出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其轻信了网络社交软件中谈话对象,未在汇款前审慎履行财务审批手续,表明其未尽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对本案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某公司自身存在财务审批流程不规范、岗位职责不明、权责不清等问题,未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且一直有使用网络社交软件进行财务管理的情形,某公司亦应就其管理不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若该公司追回了被骗款项,对于超出其损失部分的款项,该公司应将赔偿款予以退还。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近年来,利用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实施诈骗的现象屡见不鲜。与个人间的资金往来相比,公司的资金往来往往数额更大,造成损失也更难以挽回。为了避免此类损失的发生,公司与员工个人,都需要承担起各自的审慎注意义务。

  在日常经营中,公司应当形成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款项支付、特别是大额款项的支付应当坚持先审批再付款,避免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随意请示的行为,以杜绝不法分子通过获取公司经营信息、模仿公司管理人员语气,诱导公司员工支付款项的行为发生。

  作为出纳等负有实际执行公司款项支出职责的岗位人员,在支付款项前,应当向有权审批人取得明确的当面同意,或者至少通过电话请示。平时也应当注意保护好自己的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避免被不法分子盗用。

来源:台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台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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