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商户注销劳动者讨薪无门的劳动争议的案件,最终判决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关某应向小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2021年,小永在某餐厅看到招工广告后,便主动联系该餐厅经营者应聘上岗,从事切配员工作。在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是通过转账形式向小永发放工资。某日小永突然被告知该餐厅不再营业,并被注销登记,一夜之间店铺“消失”,小永被拖欠多月的工资无处追讨,其只得将该餐厅原登记的经营者关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关某辩称,其只是某餐厅登记的经营者,实际控股经营者是林某,小永的工资是林某通过其银行卡转账支付的,应当以林某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小永在某餐厅工作,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该餐厅系个体工商户,关某系某鱼餐厅的经营者,现该餐厅已注销登记,小永主张该餐厅原经营者关某承担支付其劳动报酬的责任,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至于关某所说的实际经营者的问题,一方面缺乏证据支持,另一方面实际经营者的问题属于关某与林某之间的纠纷,并不足以对抗不知情的劳动者,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劳动者付出辛苦劳动理应得到相应报酬,即便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将店铺注销登记,仍然无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打工人仍可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主张权利。劳动者也要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被拖欠工资,要注意保存工资清单、签到记录和劳动合同等材料作为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