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近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在交通巡回法庭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14起危险驾驶案。
经审理查明,江某某、方某某等14名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台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江某某等9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以12000元至17000元;对陈某某、方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不等拘役,并处以5000元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台江法院通过集中公开审判“酒驾”案件,彰显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惩处力度,强化广大驾驶员及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性的认识,有效遏制激增态势,形成强有力“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