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开展“执转破”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学习讨论,同时结合本院涉企案件特点开展调研,推动“执转破”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
二是完善机制建设。设立破产审判合议庭,挑选精干法官负责“执转破”案件的审理工作。建立案件材料梳理审查机制,深入摸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负债情况,对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破产条件,及时层报上级法院审查。
三是提升审执质效。对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建立畅通对接机制与沟通反馈机制,强化案卷流转、材料审查、文书送达、财产交接、保全解除等工作环节,提升破产审理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