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经省十二届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2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台江法院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级人民法院判、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法院部门包括1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6个庭科室,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台江区人民法院 |
行政 |
132 |
116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台江法院主要任务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级人民法院判、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 法院部门收入预算为2774.59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559.06万元、上年结余215.53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2774.59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560.5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57.3万元,公用支出427.55万元,项目支出629.15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2774.59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1659.27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支出及日常公用支出。
(二)办案费支出629.15万元。主要用于办案费支出。
(三)归中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为12.44万元,用于开支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等。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为159.31万元,用于开支人员养老保险支出。
(五)行政单位医疗为129.04万元,用于开支人员医疗保险等。
(六)住房公积金为147.46万元,用于开支人员住房公积金。
(七)提租补贴为37.92万元。用于开支人员提租补贴。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为0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5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1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法院及兄弟法院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用车保有量18辆,比去年减少4辆。2017年预算安排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54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与去年持平。
2、公务车购置费0元(2016年公务车购置费为20万元)。
3、出国经费0元,与上年一致。
附件:1.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台江法院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
相关公开事项的补充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台江法院收入预算为2774.59万元,比2016年增加795.82万元,主要原因是案件数增加及人员增加。部门支出预算为2774.59万元,比2016年增加295.2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74.59万元,比2016年增加295.55万元,主要原因是案件数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台江法院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27.55 万元,比2016年增加10.42万元,主要原因是案件增加相应增加办公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台江法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44.67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75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