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州市台江区财政局关于批复 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台财决〔2016〕040 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 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福州市台江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区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委办发(2003)78号,台江区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级人民法院判、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法院部门包括1个机关16个行政处室,其中:列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法院 |
行政 |
132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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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5年,台江法院主要任务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级人民法院判、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围绕这些任务,我院2015年我院作出如下工作总结:
2015年,台江法院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发展大局,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审判质效,加强队伍建设,为“十二五”规划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受理各类案件8412件,办结6653件,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1.12%、7.43%。
一、加强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升级网络查控系统,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查控范围从全省扩大至全国,办理查询18万次,冻结扣划2800万元。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开展涉民生、金融债权及惩治失信行为三个专项执行活动,1069名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构建多元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诉讼引导,与区人民调解中心等基层调解组织沟通联系,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和引调工作,全年诉前化解各类纠纷144件,司法确认19件。
三、在前期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工作,185件轻刑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576件轻刑案件适用快速程序办理。借用科技手段,采取远程视频系统开庭154次,提高审判效率,平均每起案件开庭时间5分钟,全部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服判息诉率100%。
四、2015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一)台江法院2015 年部门决算总收入2280.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280.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2280.5万元。
(二)2015 年部门决算总支出256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5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2011.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776.58万元,公用支出233.95万元。
2. 项目支出552.5万元。
3. 年末无结余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2564万元,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123.74万元,增长4.8%,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运行1982.09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413.47万元,增长20.85%。
(二)案件审判230.19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减少9.32万元,减少4%。
(三)其他法院支出323.72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减少299.94万元,减少92.65%
(四)购房补贴支出11.15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2.67万元,增加23.95%
六、“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33.69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减少43.58万元,减少129.36%,减少原因2015年车辆购置减少43.66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4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税(2014年购置补差额)为2.0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1.4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 25辆。与2013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129.36%。车辆运行维护费基本持平。
(三)2014年公务接待费为0元,增长0.2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法院来我院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