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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4-07-18 17:34:12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申请执行人如未按法律规定的2年申请执行期间提出执行请求的,将承担请求不能实现的风险,如未按法院要求如实、齐全的提供申请执行所需材料,将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2、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时,应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现状和财产情况,随同申请执行书一并递交法院。在执行中要配合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及时向法院举证,协助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力争债权实现。否则,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3、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自己的住所地、经营场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事项的变更情况,否则将会影响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的联系,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法院按原情况联系不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客观上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财产状况的,申请执行人应依法及时书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如未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5、申请执行人如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

  6、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如怠于履行其权利,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7、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如怠于履行其权利,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二、被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事由,应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认为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应及时请求变更或撤销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外人执行风险提示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处分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执行程序结束后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风险。

  2、案外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拒不负举证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审理期间,案外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而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应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案外人故意制造阻碍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福州台江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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